发布人:李群 发布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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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讲师)
2、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讲师)
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助理研究员)
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本科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 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 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4 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3 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 2 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六条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七条能力业绩要求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有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且考核合格。
(三)系统担任过1 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 1 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指导过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 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 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 项以上(有证书)。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 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 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4 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3 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 2 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六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 次为“优秀”。
第八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
用的研究论文1 篇以上。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管理育人。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 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 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 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 3 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 2 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研究员职务。第六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作业绩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八条科研业绩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 篇以上。